1、 全体教师在班时间必须在岗。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在岗时间实行坐班制。
2、 教师因事或因病请假,必须事先办理好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请事假,必须有书面请假条向校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请病假,必须出具学校医院病假证明和请假条向校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所有人员请假不得由他人代办或异地请假(特殊情况除外)。凡请假必须经过校长批准后才有效。
3、 教师请假,必须通过教务科和年级组长对其工作进行合理安排,不得影响正常教学。请假结束必须及时向教务科销假。
4、 凡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即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5、 教师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教师请假时间三天以内(包括3天)由部门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7、 教师在岗时间离开办公室15分钟以上必须有去向留言(不含课间休息时间)。
8、 教师缺课1节(上课铃响10分钟时仍然没有进入教室) 扣发工资100元;上课迟到(上课铃响——上课10分钟之间)一次扣发当月工资50元。在岗时间上班迟到扣发工资20元,在岗时间早退一次或中途脱岗一次扣发工资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