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原则
保密既是咨询双方建立和维系信赖关系的基础,也是咨询工作信誉的保障。无论在个体咨询或团体咨询中都要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
(1)来访者寻求帮助的事实、谈话内容、咨询记录、心理测验的结果和诊断、信件、音像资料以及咨询师掌握的有关来访者涉及隐私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内容,不得有任何泄露。
(2)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咨询者身份的相关信息。
(3)拒绝任何关于咨询者情况的调查或查阅心理咨询档案,包括心理咨询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和来访者的单位。
(4)未经来访者本人同意,不得在任何场合谈论其隐私,包括来访者的亲属、配偶、朋友、同事、领导等。
(5)咨询转介过程中,对转介的咨询师,应详尽地介绍咨询情况,提供自己的分析,但不能泄漏咨询者出于对原咨询师的信任而提供的隐私。
(6)心理咨询师在没有征得咨询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保密例外: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咨询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亲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自愿原则
求助愿望是建立咨访关系的前提,只有具备完整的自知力和改变现状的强烈愿望以及对心理咨询师的信任才可期望取得较好的效果。来访者必须出于完全自愿,没有咨询愿望和要求的人,咨询师一般不主动为其心理咨询,但对于一些特殊来访者如迫于父母或教师等的要求而来的也应接待。
(三)中立和非道德性评判原则
咨询师不是社会规范代言人,对咨询中涉及的各类事件及道德观念和个人价值观均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作是非及价值评判,不宜对来访者的生活言行提出批评和指责,更不得将个人意见强加给来访者。
(四)非指导性和助人自助原则
心理咨询是咨询师“协助”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的过程,不是一种外部指导或灌输,不提供具体、直接的指导,避免出谋划策。本质是“助人自助”;授人与“渔”,而不是授人与“鱼”;心理咨询是以非指导性的原则启发、帮助来访者激发内部的成长潜力,分析问题的成因,了解个人的行为表现,鼓励来访者进行自我探索与领悟,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心理咨询的终极目标是促进来访者的心理健康和发展,实现潜能达到人格完善。
(五)感情限定原则
1)禁止咨询师与咨询者进行咨询室以外的任何私人交往以及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
2)咨询师不得在咨询中寻求个人情感,不得谋求咨询协议费用以外的利益(接受咨询者的请客、吃饭、送礼等),不得对异性有非礼言行。
3)因故不能坚持咨询时可中断咨询,责任方承担中断责任。咨询完成或中断则咨询关系终止,不能再以“朋友”关系往来。
4)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原则上不与熟人,亲戚,亲人,同事建立咨询关系)。
5)咨询师不能将个人情绪带入咨询过程。
(六)时间限定原则
心理咨询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咨询时间一般限定为每次50分钟左右(初次咨询可适当延长),两次咨询之间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周。除重要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延长或改变间隔咨询时间。 咨询时间的计算从预约的时间开始计算,如果咨询者提前到达并提前开始咨询,即从实际开始的时间起算。
(七)守时性原则
由于心理咨询工作是咨访双方商定的具有契约性质的双向性工作,守时是咨询师和来访者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心理咨询时间预约确定后,应准时进行咨询,未经对方同意不能单方改变预约时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取消或更改预约时间时,须提前两天告知对方。按规定提前通知取消或中断咨询者,可及时退回预交咨询费。来访者擅自取消或更改预约的,扣除本次咨询费用。
(八)专业性原则
心理咨询师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并获得国家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 具有宽泛的知识层面及丰富的社会阅历,掌握心理学及心理咨询的理论和方法,遵循其原则,并运用心理学、心理咨询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来访者克服心理障碍,矫正不良行为,理顺人格结构,纠正不合理的认知模式和非逻辑思维,学会调整人际关系,深化自我认识,端正处事态度,构建健康的生活方式,强化适应能力,,最终达到提高个人心理素质,拥有健康,愉快,有意义的生活。
(九)相互尊重的原则
咨询师及来访者都应遵守相互尊重的原则,杜绝一切有损对方人格、尊严的言行,不得探究对方咨询业务以外的个人隐私,如有违反,任何一方可单方解除咨询关系,严重者可追究其民事责任。
(十)重大决定延期的原则
心理咨询期间,由于来访者情绪过于不稳和动摇,原则上应规劝其不要轻易作出诸如退休、调换工作、退学、转学、离婚等重大决定。在咨询结束后,来访者的情绪得以安定、心境得以整理之后作出的决定,往往不容易后悔或反悔的比率较小。就此应在咨询开始时予以告知。